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備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麗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備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