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515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0六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三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甲○○、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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