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1號再審原告 羅永存
羅鳳秋 愛再審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