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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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偉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偉聖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
7年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4日止累計47,509元未給付,其中43,804元為本金;2,41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偉聖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14日止累計323,884元未給付,其中304,586元為本金;18,090元為利息;1,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偉聖│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43,804元││11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李偉聖│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304,586元││11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