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羅德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1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0-NX-503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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