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正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正中因搶奪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周正中因搶奪等參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減得之刑,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邱麗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