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0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本院受理後(96年度簡字第7454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嫌於96年8月22日19時許,在高雄縣○○鄉○○路○○號自宅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82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並於96年11月20日繫屬於本院,迄今尚未判決乙節(本院96年度簡字第6964號),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公訴人就與前案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之本件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合。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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