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英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債務,元大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卡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帳務明細資料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總額(受讓自元大商業銀行部分)、計息本金(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部分)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109年11月17日民事聲請更正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