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債權人 徐姿香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清漢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徐清漢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實記載本件債務人姓名及資料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