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綱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465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綱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綱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已執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本件如附表編號1、2、4、5、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6、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民國106年9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二)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仍應受法律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5年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編號8、9所示之罪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7月,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間某日│105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2193號│字第12193號│偵字第16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37││││1198號│1198號│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106年1月1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837││││1198號│1198號│號││├────┼─────────┼─────────┼─────────┤││判決│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6年4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1.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192號(105歸│1.臺中地檢106年度│││緝字第139號)│執字第6004號│││2.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2.編號1至7定應執行│││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724號,刑期自106│有期徒刑3年4月(│││年5月19日至108年12月18日(編號1、2已│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畢)】│執更字第3724號,││││刑期自106年5月19││││日至108年12月18││││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6月9日│104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07號│字第26894號│偵字第5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37│106年度審簡字第158│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11日│106年2月24日│106年6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37│106年度審簡字第158│105年度訴字第1036││││號│號│號││├────┼─────────┼─────────┼─────────┤││判決│106年4月5日│106年4月26日│106年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1.臺中地檢106年度│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005號│執字第7220號│執字第10263號│││2.編號1至7定應執行│2.編號1至7定應執行│2.編號1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3724號,│執更字第3724號,│執更字第3724號,│││刑期自106年5月19│刑期自106年5月19│刑期自106年5月19│││日至108年12月18│日至108年12月18│日至108年12月18│││日)│日)│日)│└────────┴─────────┴─────────┴─────────┘┌────────┬─────────┬─────────┬─────────┐│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105年9月12日至15日│105年5月28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5號│偵字第4889號│緝字第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36│106年度易字第82號│106年度易字第2319││││號││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7日│106年5月24日│106年8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36│106年度易字第82號│106年度易字第2319││││號││號││├────┼─────────┼─────────┼─────────┤││判決│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15日│106年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執字第10264號│字第12354號,刑期│字第14656號,刑期│││2.編號1至7定應執行│自108年12月19日至│自111年1月4日至111│││有期徒刑3年4月(│109年6月3日,羈押│年10月3日。│││臺中地檢106年度│日數15日(106年5月││││執更字第3724號,│4日至106年5月18日││││刑期自106年5月19│)。││││日至10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