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71號債權人 游芯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冠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為林冠宇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附證據(寄託)不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存入債權人戶頭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61,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