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52號債權人 紀仲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卓峻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彩色清晰之借據影本。
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年息5%計算)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2年4月10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2年4月11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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