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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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原告起訴狀僅陳述略以:「被告2人自民國110年9月起持續對原告言語霸凌,導致原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無法工作,欲向被告2人請求精神賠償」等情,惟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何?倘原告獲得全部勝訴判決,可能受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是原告起訴請求範圍不明確,法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聲明事項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屬起訴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共1式3份),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