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業已坦承不諱,且被告家中尚有年邁之母親亟需被告照顧,日後將配合審理期日,按時出庭,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前於民國99年4月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予以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原即係因覓保無著而予以羈押,今被告願提出相當之保證金額,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3,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陳美利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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