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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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235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