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原告康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澳商聯歐沃股份有限公司LAINGO'ROURKE(BMC)PTYLIMITED(原名澳商百利茂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00,000元,嗣訴訟進行中改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76,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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