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11號債權人 李秋燕 債務人 許茗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茗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茗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