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汎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汎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汎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汎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7.23│106.06.25│106.10.12下午5時50分為│││││警採尿前5日內之某時許│││││(惟應扣除其至警局報到│││││時起至採尿時止之該段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基隆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575號│偵字第1591號│第520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223號││││1579號│15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0.11│106.10.13│107.02.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223號││││1579號│1578號│││判決├────┼─────────┼─────────┼───────────┤││判決│106.11.09│106.11.16│107.03.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字第3862號│字第3842號│1073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37號(編號1、││││2號曾定應執行有其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