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永晉 上列被告贓物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永晉於偵查中即已坦承犯罪,顯見被告蔡永晉犯後已知悔悟,且於羈押期間也深感懺悔,爰請求讓被告蔡永晉在判決確定前具保,回家安頓年邁的母親及正值叛逆年紀的子女。被告蔡永晉於保釋期間,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會於每日到戶籍管區派出所報到。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蔡永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有多次竊盜前科,又再犯本案多次加重竊盜罪,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4日起予以羈押。茲查此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有繼續羈押被告蔡永晉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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