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慧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借據或支票(168萬元),請求原因事實、請求依據、計算方式。
(狀附記物尚無從 陳明 168萬元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