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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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34號聲請人 吳守儀 代理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 吳飛 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筱秋 之遺產免稅證明書與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符合受監護人吳飛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市場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據證之。(例如:內政部不動產交易交易實價查詢資料)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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