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2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華文陳增煌卓湘薇王義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連帶」請求。
㈡提出債務人陳華文、陳增煌、卓湘薇、王義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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