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9號上訴人誠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7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又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96,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為53,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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