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徐祿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在家中睡午覺時,警察跑到家裡告知我已遭通緝,並要求我配合回警局。請問我是找不到人嗎?警察可以事前無通知,直接進來家裡嗎?等語。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各於民國104年6月24日、同年10月19日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38號、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刑)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執更字第562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24日以新竹地檢105年竹檢坤執憲緝字第790號發布通緝,嗣於105年5月24日18時30分,在新竹市○○區○○街○○○號前為警緝獲,解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38號、第339號判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通緝書、警詢筆錄、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既經依法發布通緝,司法警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1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搜索、逮捕,聲請人此部指摘違法,應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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