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劉元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劉元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執字第760號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5月24日以新竹地檢105年竹檢坤執正緝字785號發布通緝,嗣於105年5月24日晚上7時40分,在新竹市○○路○○○號前為警緝獲,解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歸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1號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81號判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警詢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顯係因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子謙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宜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