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秀金 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