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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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王慧珍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被告 林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5年3月22日結婚,嗣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將婚後財產贈與他人,爰依民法第1020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撤銷該贈與等情,核此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