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00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六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其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九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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