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11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佩瑩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因與債務人 張如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未敘明請求之利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倘欲請求利息,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二、補正聲請狀狀尾鄉長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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