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BQ000-A10903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曾子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2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BQ000-A109039A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Q000-A109039Y(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73號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得為訴訟參與之罪,且被害人BQ000-A1090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聲請人為BQ000-A109
039之父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之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參諸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自屬於法有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當庭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沒有意見等語。本院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尚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