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原告 葉美妗 (原名: 葉耘妗葉美容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複代理人 黃瑋綺 被告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正成 訴訟代理人 廖家瑜 律師
陳家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更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算,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賴昱廷附表:編號欄位原判決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頁數/行數)1主文第1項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P1/L18)2理由四、㈤(見本院卷一第63頁)(見本院卷一第53頁)(P19/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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