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40號上訴人 林享昌 被上訴人 劉貴金
林政毅 林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至今尚未補繳及補正上開程序上之欠缺,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查詢表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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