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享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貴金 等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27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0,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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