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柏字第七三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全柏字第七三七○號假扣押卷宗,暨向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分案室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