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6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