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柒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17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佩儒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