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玉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雲虎王德利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9,5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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