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丁○○
甲○○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何一芃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羅詩蘋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金鑫 律師複代理人 周幸樺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2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涉及被繼承人 黃坤 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之前提問題,應以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2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裁判為其判斷基礎,即須以上開民事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