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志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志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志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盧志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9日│98年8月18日│98年8月18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931號│99年度偵緝字第193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1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31日│100年5月9日│100年5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決│確定│100年6月2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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