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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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為坐落桃園縣○○鎮○○路○○○○號旁後方增建建築物之所有人,於民國96年9月21日至97年10月21日間,在桃園縣○○鎮○○段○○○○○○號等地號○○○鎮○○路○○○○號右側等合法建築物之後方另行建築第1至3層高度約10公尺之RC造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派員稽查認定屬於實質違建,並於98年8月25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完畢。甲○○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98年8月25日上開實質違建經拆除完畢後之98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21日間之某時段,在上開上址合法建築物後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第1至3層,高度約10公尺之RC造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於98年9月21日派員複查時發覺。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查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桃園縣政府人員 陳建業 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屬實,而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98年9月28日府工違字第0980378986號函1份、桃園縣政府98年9月10日府工違字第0980354905號函(函知派員拆除完成)1份、桃園縣政府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起造人附表各1份、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2份、張貼該通知單公告情形與執行拆除情形照片14張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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