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債務人 張熙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叁拾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熙堉於106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壹仟叁佰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26年1月20日清償,利息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1.16%浮動計息,嗣後隨牌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全部本金,債務人仍按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及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原貸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上開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除獲部分本金696,787元整及至民國107年5月2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民國10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請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債權,至為公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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