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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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李灝■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登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請釋明相對人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建築物之現住人口。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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