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提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提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拘捕人 沈雅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上午向本院聲請提審,惟聲請人於同日經司法警察詢問完畢後,業經解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於同日下午訊問完畢,當庭諭知限制住居後釋放等情,有該署限制住居具結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已於109年7月6日下午經釋放後回復自由,現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從而,聲請人前開提審之聲請,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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