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秀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2樓」房屋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相對人趙秀花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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