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交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交簡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理由應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經測試之呼氣酒精濃度值甚高、其行為對己身及他人之危害性、被告於本案係騎乘機車之具體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台幣且金額提高為3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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