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依建
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參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更正犯罪事實欄第2行
日期為民國95年4月3日,並於第5行倒數第4字前增加:
「另行起意,」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