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張翊宸 律師(即 許君翎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5730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抵押債務人許君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文件。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