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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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358號債權人 徐冠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茜茜 、 葉幸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聲明:債務人黃茜茜應給付債權人…,如就黃茜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幸淇給付之。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