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下同)106年4月20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⑵3,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36年4月1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士凱,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士凱於⑴⑵⑶106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⑵1,700,000元⑶93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26年4月24日⑶116年4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⑶110年8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397,282元⑵1,585,958元⑶59182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區樹子腳409397410000分之36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63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七層:87.42陽台:11.40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樹子腳段1765建號,面積:731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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