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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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264號聲請人 劉水能
劉水連 劉水暉 聲請人 劉芷妤 法定代理人 劉百書
梁建蘋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法定代理人所出具之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與聲請人戊○○係祖孫關係、與聲請人乙○○、丙○○、丁○○係兄弟關係,被繼承人於108年5月25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尚有子輩之 劉勇 賜於本件聲請人108年7月22日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乃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 劉勇賜 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戊○○、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乙○○、丙○○、丁○○自非當然繼承,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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